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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

——研究培育共同旅游品牌,开展游客信息汇总工作的可能性;

——加强教育和科研机构间交流合作;

——加强三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、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及知识产权领域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;

——着力打造文化交流品牌,拓展直接创作联系,深入开展戏剧、音乐和杂技、电影、民间创作、文化遗产保护、图书馆事务和文化领域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。

 (六)加强生态环保合作。

——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可能性,开展生物多样性、自然保护区、湿地保护、森林防火及荒漠化领域的合作。

——扩大防灾减灾方面的合作,在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、跨境森林和草原火灾、特殊危险性传染病等跨境高危自然灾害发生时,加强信息交流;

—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;

——共同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,探索在研究和实验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。

(七)推动地方及边境地区合作。

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,推动地方及边境地区合作,建设一批地方开放合作平台,适时编制本国地方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实施方案,共同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。

——推进三方地方经贸合作;

——充分发挥三方相关城市比较优势,推进建设合作机制,如推动蒙古国东部地区和中俄有关地区次区域合作机制。

三、合作原则

在规划纲要框架下,对各方确定的地理范围内经三方协商一致的项目和活动开展研究。

四、资金来源

规划纲要涉及项目的投融资将就具体情况以单独协议的形式落实,包括利用国家投资、私营机构投资,引入公私合营模式等可能性。共同推动国际金融机构融资,包括但不限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、金砖国家开发银行、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、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支持。

五、实施机制

负责实施规划纲要的授权执行机构如下:

中方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;

蒙方—蒙古外交部;

俄方—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。

三方授权执行机构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会面,以监管规划纲要及项目实施情况,并协商下一步实施工作的必要措施。

三方研究成立投资项目中心的可能性,如经济可行将建设该中心。

六、其他

本规划纲要非国际条约,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。

三方根据国际条约承担的权利和义务,不在本规划纲要涉及范围内。

本规划纲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五年。

本规划纲要有效期结束前,三方对实施情况进行联合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并经三方约定,有效期可延长至下一个五年。

本规划纲要于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塔什干以中、蒙、俄文签署,一式三份,每种文本同等作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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